(2017)黔0627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忠飞与张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飞,张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272号原告:何忠飞,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田晓阳,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麒,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何忠飞诉与被告张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忠飞以与被告张麒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忠飞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达真实,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忠飞负担。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