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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广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广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073号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华泰花园商住小区。法定代表人,焦长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信小区物业经理。被告:王广元,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广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海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兴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