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西大酒店与何保平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大酒店,何保平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初3698号原告:山西大酒店,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风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山西鑫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沙沙,山西鑫海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保平,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山西大酒店诉被告何保平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张沙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保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大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在原告处的消费金额1677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何保平屡次在原告处住宿,住宿等各项花费共计16770.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何保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山西大酒店结账单7份》。被告何保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山西大酒店结账单》中有被告何保平签字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山西大酒店结账单》中无被告何保平签字的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3年12月22日至2014年7月3日期间,被告何保平多次在原告山西大酒店住宿。期间,被告何保平欠原告2013年12月22日-24日的住宿费1300元、餐费745元;2014年1月15日-16日的住宿费1920元;2014年3月6日-7日的住宿费980元、餐费2263元;2014年5月27日-28日的住宿费490元;2014年6月29日-30日的住宿费3120元;2014年7月2日-3日的住宿费2940元。以上被告何保平欠原告住宿费、餐费合计13758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何保平入住原告山西大酒店,享受原告山西大酒店提供的住宿、餐饮等服务,双方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何保平在享受酒店服务的同时,理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何保平在客人账单上签字确认消费金额,但迟迟未履行支付价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保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javascript:SLC(21651,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44)?)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大酒店住宿费、餐费合计137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保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全龙人民陪审员 郝燕芝人民陪审员 任亚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旭锋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