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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30号原告:张某1,女,****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女,****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被告张某2之子),男,****年**月**日出生。被告:张某3,男,****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被告张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被告张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分割被继承人张某某遗产现金**万元;2.判令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房产归原告所有(**平方米);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日,被继承人张某某自书遗嘱,自愿将其所有的存款及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房产在其去世后由原告继承。现张某某已去世,因原、被告对被继承人遗产分割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张某2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3辩称,一、原告请求分割被继承人张某某遗产现金**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被继承人张某某在****年*月**日所立遗嘱中明确表示了被继承人的两个真实意思:一是因被继承人张某某未在遗嘱中表示由张某3继承房屋,只是在20年前张某3结婚时将家中的老楼房给予张某3,当时的房屋陈旧且价值较低,所以要补偿给张某**万元;二是在被继承人百年后如果其留有存款,在处理完其丧事后先由张某3继承*万元,剩余的由三人均分,如果被继承人百年后没有存款,在过了三周年忌日后由张某2、张某1给予张某**万元。张某3及其妻子苟某某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给予了生活上的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按照农村习俗为被继承人操办了丧事。现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存款,根据遗嘱内容应当先由张某3继承**万元,剩余的再由张某2、张某1、张某3均分。二、被继承人张某某在遗嘱中表示**号楼*单元***户房产由原告继承,与原告诉请的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房产归其所有,房屋信息不符,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即使**号楼*单元***户房产为被继承人张某某及其去世妻子所有,根据遗嘱内容,也不能当然理解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将**号楼*单元**户由原告张某1继承”。房屋为价值较高的生活物资,在确认房屋的归属时遗嘱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涉及到该房屋部分的遗嘱内容应当认定无效,诉争房屋应当由张某2、张某1、张某3按照法定方式继承。三、因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与其妻子吕某某共有,吕某某去世时未立有遗嘱,被继承人张某某所立遗嘱属于部分无效,属于吕某某房屋产权份额部分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无权处分该部分房屋份额。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下列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一、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情况两被继承人张某某、吕某某系夫妻关系,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去世。两被继承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张某2、张某3、张某1。原、被告均称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吕某某去世后,张某某未再婚。二、遗产情况(一)房屋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房产(原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户),系2005年拆迁安置所得,原被拆迁房屋系解放前所建,并于****年由张某某与吕某某婚后进行了翻建,为被继承人张某某与吕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新安置房屋尚未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被告张某3称该房屋系小产权房,不具备办证条件。(二)存款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青岛某某银行存款共计******元,明细如下,系张某某的个人财产:1、账号90×××***存单金额*****元;2、账号90×××***存单金额*****元;3、账号90×××***存单金额*****元;4、账号90×××***存单金额*****元;5、账号90×××***存单金额*****元。另,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中国某某银行账号38×××**,截至****年**月**日的存款余额****元,系张某某的个人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1提交的派出所证明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杨家群村民安置结算单一份、公证书一份、派出所说明一份、崂山县政府房屋建筑印契一份、本院调取的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两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下列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被继承人的遗嘱问题原告张某1称被继承人张某某于****年*月**日自书遗嘱一份,将诉争房屋立遗嘱由原告继承。该遗嘱载明:“…所以百年之后,**号楼*单元**户给**,(因某2离婚带**没有房子)*号楼*单元***户给某2…要是××不能自理的话,…要是张某3和**能要不紧的上来帮忙的话,老楼给他补*万元,要是不来,一分不给。要是百年之后我有钱,把我的后事处理完后剩下的钱先给张某3拿出*万元,剩下的恁三人分。要是过了三年后我要是没钱了,他也来来,这*万元钱由某1某2给张某*拿出*万元钱…”。被告张某2对遗嘱无异议,被告张某3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遗嘱中由原告继承的房屋是**号楼*单元***户,并非原告所诉的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遗嘱中关于房屋部分应认定无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拆迁后分得两套房屋,一套为**号楼*单元***户,一套为**号楼*单元***户,再无其他房产。二、关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存款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称,张某某的存款应由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平均分配。被告张某3主张按照遗嘱分配,并提交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称****年*月**日,在未发现张某某遗嘱的情况下,原、被告在亲戚主持下签署协议书一份,三人同意平分张某某的存款,该协议中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都确认张某3尽了赡养义务,后来发现了张某某的自书遗嘱,应按照遗嘱分配存款;张某某去世后,所有的丧葬事宜均由张某3办理,费用也都是张某3出的,大约有**万元。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原告张某1称张某3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其不享有继承权。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关于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房产的继承分割,因该房屋尚未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被告张某3亦称该房屋系小产权房,不具备办证条件,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对此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故本院对该房屋不予处理。关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个人存款,原告张某1称被告张某3未对张某某履行赡养义务,应由原告和被告张某2二人平均分配,但原、被告均认可在发现张某某遗嘱前三人曾签署协议书,均同意由三人平分张某某的存款,可见,在签署该协议书时,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并未主张张某3未尽赡养义务而对其不分存款,现主张由其二人平分存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被告签署了协议书,但对后来发现的张某某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而遗嘱中对存款的分割已作出安排,应当按照遗嘱办理。根据该遗嘱,张某某的存款应先由张某3分得*万元,剩余存款由原、被告三人平均分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青岛某某银行账号为90×××***的存单金额*****元及利息归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张某3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二、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青岛某某银行账号为90×××***的存单金额*****元及利息归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张某3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三、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青岛某某银行账号为90×××***的存单金额*****元及利息归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张某3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四、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青岛某某银行账号为90×××***的存单金额*****元及利息归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张某3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五、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青岛某某银行账号为90×××***的存单金额*****元及利息,其中*****元归被告张某3所有,剩余款项归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张某3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六、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中国某某银行账号为38×××**的账户存款及利息归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张某3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9242元,由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各负担2447元,被告张某3负担43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艳丽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