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庆亮与楚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亮,楚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楚建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亮与被执行人楚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楚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