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方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623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聪,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中专文化,金华合众4S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现住金华市金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方聪与朋友在金华市金东区关一大排档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G×××××的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开往金华市区后城里方向。2时30分许,方聪驾车行驶至后城里街曙光花园小区地段处时,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聪体内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归案后,被告人方聪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光盘一张,现场查获、吹气、人车及抽血照片,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车辆信息,违法信息、前科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方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聪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XX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