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屈光银与崔永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光银,崔永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03号申请人屈光银,又名屈丑丑,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崔永录,男,出生年月不详,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屈光银与崔永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崔永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崔永录向申请人屈光银偿还借款本金86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980元、执行费12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永录共计偿还申请人借款80000元,当庭支付申请人1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10000元,剩余欠款从2018年1月份开始每月偿还申请人2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执行费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屈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