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与马红波、高翔、高举、高红飞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刘长战,秦利荣,高举,高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原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地址:焦作市工业路和朝阳路西北角万基商务楼一、二楼。负责人张春红,主任。被执行人刘长战。被执行人秦利荣。被执行人高举。被执行人高红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11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红波、高翔、高举、高红飞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红波、高翔、高举、高红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红波、高翔、高举、高红飞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