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骆名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名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223号之二被执行人骆名元,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22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骆名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骆名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骆名元在中国银行563865939044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