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小美与周利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美,周利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489号原告杨小美,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委托代理人金铿枫,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利斌,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美诉被告周利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小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利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小美撤回对周利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由杨小美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春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