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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祝磊与高春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磊,高春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704号原告祝磊,男,汉族。被告高春鲜,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兴伟、王江龙,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祝磊诉被告高春鲜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起诉来院,请求确认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3244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为被告高春鲜之夫妻共同债务,并就上述债务要求被告高春鲜承担共同偿付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圣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