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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成爱华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爱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2行初23号原告成爱华,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吴天正,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晨旭,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殷向东,主任。委托代理人阳拥军,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卉芬,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爱华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爱华以其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慈惠街道办事处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爱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爱华撤回起诉。原告成爱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审 判 长  黄汉桥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