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5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绍兴森鑫纺织地毯刷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绍兴森鑫纺织地毯刷毛有限公司,绍兴县甫来家纺有限公司,张文华,胡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68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68351699-6。法定代表人董佳音。被执行人绍兴森鑫纺织地毯刷毛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环镇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104203-X。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被执行人绍兴县甫来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梅园村,组织机构代码:57652442-1。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被执行人张文华,男,1962年5月9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胡明珠,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绍兴森鑫纺织地毯刷毛有限公司、绍兴县甫来家纺有限公司、张文华、胡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375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范利东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56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银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