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锦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35号被执行人:吴锦成,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房地产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吴锦成二审受理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3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锦成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本院房地产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75元。经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2017)粤01民终3372号民事判决事项[案号:(2017)粤0113执4174号],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XX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