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均木与程德镜、马根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均木,程德镜,马根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984号原告赵均木,男,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程德镜,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马根香,女,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均木诉被告程德镜、马根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均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均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七妹承担。审判员 叶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