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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均木与程德镜、马根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均木,程德镜,马根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984号原告赵均木,男,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程德镜,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马根香,女,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均木诉被告程德镜、马根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均木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均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七妹承担。审判员  叶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