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行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杰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杰,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潘子罕。委托代理人钱锋。上诉人唐杰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行初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行初1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上诉人唐杰;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重审时一并处理。审 判 长 陈瑜庭审 判 员 朱晓婕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