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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彬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彬,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3359号原告:顾彬,男,1984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现住无锡市新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军,男,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被告: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74447159H,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政通路11号。法定代表人:潘燕跃。原告顾彬与被告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顾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彬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顾彬预交),由顾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