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明刚与赵清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刚,赵清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410号申请人赵明刚,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清周,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赵明刚诉赵清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U号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U号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