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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与孙金永、孙友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孙金永,孙友来,郝中华,孙国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民初4280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联盟大街西侧、静文路北侧海岚大厦1-静文路8号、20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330830X6。负责人:田捷全,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宝泉,职务静海台头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孙金永,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孙友来,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郝中华,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孙国信,男,195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与被告孙金永、孙友来、郝中华、孙国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宝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金永、孙友来、郝中华、孙国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心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4月28日的利息12758.51元,利息给付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孙金永于2010年9月28日向原告申请贷款一笔,金额84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和相关利率,由被告孙友来、郝中华、孙国信提供担保。合同期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孙金永于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7月7日,共计归还贷款本金41000元。截止到2017年4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利息12758.51元。孙金永、孙友来、郝中华、孙国信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28日,被告孙金永向原告借款一笔,总额为84000元,到期日为2011年9月16日。借款当日,原告与被告孙友来、郝中华、孙国信签订贷款保证合同,由其三被告为孙金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另加两年。借款到期后,原告于2012年11月25日、2014年2月17日、2016年2月16日,分别向四被告催收以上借款,被告孙金永于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7月7日,共计归还贷款本金41000元。现该笔借款尚欠本金43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4月28日的利息12758.51元。以上事实有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利息清单及原告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心支行与孙金永、孙友来、郝中华、孙国信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孙金永发放贷款,被告孙金永在收款出示借据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借款到期后履行归还本金、利息的义务。被告孙金永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孙友来、郝中华、孙国信未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金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心支行借款本金43000元,给付原告截止到2017年4月28日的利息12758.51元,本息合计55758.51元;二、被告孙金永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中心支行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孙友来、郝中华、孙国信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孙金永、孙友来、郝中华、孙国信共同负担。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