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祖凤芝失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凤芝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8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凤芝,女,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住兴城市华山街道。��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兴城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入葫芦岛市拘留所执行;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凤芝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航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凤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祖凤芝在兴城市华山街道西羊草村老虎沟屯红石砬子山其自家开荒地里烧玉米秸秆和杂草时,不慎将山上的林木点燃,造成森林火灾。经兴城市林业局工程师现场勘查,此次火灾造成过火��地总面积为169901.37平方米(约16.99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51426.77平方米(约15.14公顷);宜林荒山面积18474.6平方米(约1.84公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祖凤芝取得了因失火所烧毁荒山林地所有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祖凤芝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笔录一份,张某提供祖凤芝失火当天携带的打火机照片,祖凤芝引发火灾现场照片,林业现场勘查结果说明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华山街道羊草村证明,协议书五份,被告人祖凤芝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张某1,戚某的证人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前科劣迹查询及审核记录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人祖凤芝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祖凤芝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祖凤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崔宝民审 判 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郭 欲 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