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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8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立芸与候淑芳娄茂安陈常亮慈彦君崔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芸,候淑芳,娄茂安,陈常亮,慈彦君,崔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8民初104号原告:胡立芸,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亚布力林业局。被告:候淑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亚布力林业局。被告:娄茂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亚布力林业局。被告:陈常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亚布力林业局。被告:慈彦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亚布力林业局。被告:崔文,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亚布力林业局。原告胡立芸与被告候淑芳、娄茂安、陈常亮、慈彦君、崔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胡立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立芸的申请系主动、自愿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立芸负担。审判员  陈延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