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于翠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于翠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乔炳杰,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翠风,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阳市。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又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翠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及其代理人乔炳杰,被告人于翠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翠风与同村于某因土地纠纷素有矛盾。2016年5月31日5时许,被告人于翠风推自行车经过邻居张永胜家门前时与于某相遇,二人发生撕扯,双双倒在地上腿部交叉在一起后继续抓着对方的头发撕扯,后被村民拉开,被告人于翠风咬了于某右前臂一口后离开,于某左腿疼痛不能站立。经法医鉴定,于某左膝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左膝内侧副韧带及内外侧支持带不完全断裂、左股骨下段胫骨上端及髌骨骨髓水肿,其左膝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翠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人于翠风赔偿其医疗费11929.34元、误工费11182元、护理费7580元、残疾赔偿金68024元、交通费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103405.34元,并提供了病历、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被告人于翠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于某的伤不是其造成的,且于某的伤构不上轻伤二级;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表示愿意依法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翠风与同村于某(系于翠风的四婆婆)因土地纠纷素有矛盾。2016年5月31日5时许,被告人于翠风推自行车经过邻居张永胜家门前时与于某相遇,二人发生撕扯,双双倒在地上腿部交叉在一起后继续抓着对方的头发撕扯,后被村民拉开,被告人于翠风咬了于某右前臂一口后离开,于某左腿疼痛不能站立。经法医鉴定,于某左膝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左膝内侧副韧带及内外侧支持带不完全断裂、左股骨下段胫骨上端及髌骨骨髓水肿,其左膝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11929.34元、护理费7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64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24199.3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证实于某2016年5月31日5时33分电话报警称有人打仗,要求处理,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10(2)户籍证明,证实于翠风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前科查询,证实于翠风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逃犯。(4)办案说明,证实于翠风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证人证言人证言(1)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5月31日5点多,我去倒垃圾回到家门口处,看到于翠风和于某在我家门口往东一点的位置站着互相抓对方,我害怕打架就赶紧回家,收拾了一下就出门去干活,看到她两个人走到我家街门口往西不到一米的地方,还是互相撕把对方,相骂。(2)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5月31日5点半左右,我出门去看牛,听到有吵骂声,我走到张永胜家东山墙头处,看见于某和于翠风两个人倒在张永胜家街门口往东一米左右的水泥道上,两个人在互相撕把对方的头发、衣服,崔某在给她俩拉架,一会儿两个人都松开手了,于翠风起来后就把倒在张永胜家街门口的自行车扶起来推着往南走,于某还伸手抓了一把自行车后座,于翠风不让于某动她的车子,于某就松开了,然后于翠风就离开了,于某在张永胜家门前的胡同东头坐着。现场除了崔某上去拉架,还有月香。(3)崔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5月31日5点半左右,我出门听见西面有人喊打死人的声音,我过去看到于某和于翠风两个人躺在张永胜家街门口,她俩面对面,头靠着头,互相伸一只手抓着对方的头发,她俩的腿交叉在一起,于某看到我后让我过去把她拉开,我过去拉她俩的手叫她俩松手,于某刚松开手,于翠风就伸手朝于某脸上抓了一把,然后一扭头咬在秀萍右小臂上,我赶紧掰开于翠风,于翠风把倒在地上的自行车扶起来推着往东走,于某坐在地上去抓于翠风的自行车,我看她想站起来,左腿歪了一下没站起来,只抓了一下车后座,说不让于翠风走,于翠风离开后,于某慢慢往东爬着挪动,挪到张永胜家门东侧南北街处坐在地上电话。(4)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女儿和于翠风是亲妯娌关系,于某是于翠风的四婆婆。2016年5月31日早上5点多钟,我听见外面有人喊救命,出去在张永胜家街门口看见于某坐在地上,于翠风面朝西北跪在于某的左大腿上,抓着于某的头发摁在自己的胸前,于某也抓着于翠风的头发,于某看到我过去,让我把她的腿扒出来,她的腿疼的不行了,并让我报警,我报警后崔某也过来了,叫她俩松手,于某先松开手,于翠风朝于某脸上抓了一把,又朝于某右小臂咬了一口,于翠风起来后扶起自行车推着往东走,于某坐在地上抓于翠风的自行车不让她走,还抓着车后座拖着走了几步,后来于某站不起来了,坐在地上手机。3、被害人于某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5月31日早上是我让刘某报的警。早上5点左右,我准备去张书山家照看他父亲,走到张永胜家街门口,于翠风推着自行车从西面过来,刚碰面,于翠风朝我吐了一口,把自行车一扔,上来抓我头发,我抓她衣服,她朝我左腿踢了好几下,把我踢倒,左脚内侧贴在地面,上身弓着腰,头部被于翠风抓着抬不起来,我与于翠风倒地后相互抓扯持续了10几分钟,感觉左腿疼痛,我看到崔某就喊救命,崔某过去叫我们松手,于翠风松开手以后朝我右小臂咬了两口,后来于翠风推着自行车往东走,我抓着后座不让她走,在后面被她拖着走,到张永胜家东面的南北街中间我没劲抓了,腿也不得劲,就松开手了,于翠风就骑着车走了。我当天被救护车送到莱阳中心医院,医生说左腿韧带损伤,要求做磁共振,需要排号,我两个女儿都在烟台,就商量着叫我去烟台,照顾方便,6月1日下午就办理了转院,因为烟台山医院没有床位,6月2日才办的住4、鉴定意见定意见莱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莱)公(刑)鉴(伤)字[2016]119号,证实于某的左膝伤情构成轻二级。5、被告人于翠风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于某是我四婆婆,她说我种了她家的地,上我们家闹了好几次。2016年5月31日早上5点半左右,我推着自行车出门,走到张永胜街门口处,看见于某从张永胜东平房外面转过来,右手握着一根树枝,刚错过身,她就拿树枝朝我左腿肚子上打了两下,然后上来抓我头发,我顺手把自行车扔了,也抓她的头发,两个人面对面撕打起来,期间于某踢我的左腿,我没站稳掉进沟里,我爬上来后被于某压在身下,我抬头咬她右小臂一口,于某脖子上挂的手机掉出来,她让李某把手机送给刘某,李某说不送,于某把手机扔在李某家门口,刘某去后捡起来报了警。接着崔某过去,于某让崔某把她拉起来,崔某让我们松手,她把于某拉起来,我起来后扶起车子准备走,于某抓我的车子后座,我说我去等警察,她就松了手,我先去修了车子,在路边没等着警察,我去了张翠香家,张翠莲也在张翠香家,我把情况告诉张翠莲,叫她陪我到派出所,然后张翠莲姐妹俩就和我一起来到公路,后来警察赶到。我没用脚踢于某,她的腿可能是我俩在地上躺着相互抓扯时伤的。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提交:病历、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证实其伤后治疗及花费情况;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左膝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休治时间4个月,需1人护理2个月,营养期为2个月,营养数额无相关标准无法确定,后续治疗费建议参照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按实际支出费用中的合理部分计算;工作证明、扣发工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护理人工资收入情况;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于某在烟台市区居住情况;鉴定费单据,证实支出鉴定费用3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翠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翠风辩称于某的伤不是她造成的,且不构成轻伤二级,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且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于翠风认可与被害人进行撕扯的事实,但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本院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均予以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要求被告人于翠风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误工费无证据证实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一、被告人于翠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止。)二、被告人于翠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物质损失人民币24199.34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孙高强人民陪审员 姜娟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艺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