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某申请执行王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王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址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址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