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靳宝龙与被执行人张文军、陈晨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宝龙,张文军,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靳宝龙,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操场城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文军,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先住大同市城区迎宾东路。被执行人:陈晨,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先住大同市城区绿洲小区。本院在执行靳宝龙与被执行人张文军、陈晨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文军、陈晨履行协助申请人靳宝龙将位于大同市城区友谊北街东侧凯德世家小区19号楼2单元2904号房过户到靳宝龙名下,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史继禹可持本裁定书到等级机构办理友谊北街东侧凯德世家小区19号楼2单元2904房的相关产权过渡等级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