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王某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270号原告:温某某,男。原告:温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温某某、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温某某、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某某、温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某某、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