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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7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上海同茂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上海同茂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沪0107民初17536号(2017)沪0107民初17536号原告王振华,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同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谭琳。委托代理人张贝贝。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085号C座401室。负责人陈强。委托代理人陈立琨。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振华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277元;二、被告上海同茂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赔偿原告王振华车辆鉴定费人民币220元(已履行);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内容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骏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