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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终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云开设赌场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刑终124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云,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3年8月9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经福清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10月2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林丽娟,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云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0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代理检察员林臣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林丽娟律师作为上诉人郑云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4月14日间,被告人郑云租赁翁昌盛位于福清市江阴镇浔头村浔头276号四楼的一套房经营麻将馆,并配置四张麻将桌供他人打麻将赌博。被告人郑云为参赌人员提供麻将桌、麻将、茶水、纸巾等服务,并从每桌头两次“自摸”的参赌人员处各抽取人民币50元作为打麻将费用。2016年4月14日23时许,公安人员到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郑云以及梁某、王某、严弟弟、郑某、翁某1、张某、雷某1等八名参赌人员,并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7500元、赌具麻将一副、麻将桌四张、账本一册。根据扣押到的账本账目统计,在上述营业期间,被告人郑云共收取参赌人员打麻将费用约人民币10万元,参赌人员累计约4000人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严弟弟、王某、陈某、严某、梁某、卞某、雷某1、张某、郑某、翁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郑云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郑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郑云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郑云提出其具有立功情节,原判未认定不当,导致量刑偏重。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郑云具有立功情节,原判未予认定;上诉人郑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郑云的犯罪事实、情节,对郑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1、扣押在案经上诉人郑云指认的账本与上诉人郑云的供述、证人严弟弟等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郑云的犯罪事实,故原判在定罪量刑上无明显不当。2、本案侦查人员未对上诉人郑云制作询问笔录,未查明其举报的犯罪线索的来源。故关于上诉人郑云是否成立立功,有待进一步补强证据后由法院依法认定。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郑云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郑云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另查明,上诉人郑云到案后于2016年9月20日主动提供线索,并带领民警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翁某2。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福清市公安局及福清市公安局江阴派出所出具的立功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翁可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立案材料以及征求控辩双方意见的上诉人郑云向民警举报翁可高犯罪线索的短信聊天记录、翁可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受案登记表、福清市公安局江阴派出所出具的上诉人郑云立功过程的详细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郑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云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刑初1097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继续追缴被告人郑云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的被扣押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刑初109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郑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上诉人郑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扣除因本案被先行刑事拘留的六日予以折抵刑期六日,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傅立新审 判 员  高怀宝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超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