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13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徐祥雪、杨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徐祥雪,杨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926号原告:陈国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柳,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祥雪,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杨明芳,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徐祥雪、杨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春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锦骏审 判 员  张小波代理审判员  葛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