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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93号,企业代码57610387-0。负责人:潘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与周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某、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志铭人民陪审员  钟太星人民陪审员  蔡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