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布景嘎与文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布景嘎,文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913号原告苏布景嘎,男,1967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文城,男,39岁,蒙古族,无业。被告小红,女,35岁,蒙古族,无业,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布景嘎与被告文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布景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之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