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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布景嘎与文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布景嘎,文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913号原告苏布景嘎,男,1967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文城,男,39岁,蒙古族,无业。被告小红,女,35岁,蒙古族,无业,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布景嘎与被告文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布景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之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