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褚云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褚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云飞,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上诉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2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上诉称,褚云飞现主张自己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因此褚云飞作为合同义务履行方,其住所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所以本案应移送至褚云飞的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双方在委托管理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案涉房产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168号35幢207室,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之内,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毅翀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缪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