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梁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梁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临猗县。被执行人梁晓梅,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梁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梁晓梅在银行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晓梅的银行帐户存款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