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梁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梁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临猗县。被执行人梁晓梅,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梁晓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梁晓梅在银行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晓梅的银行帐户存款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