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增素与镇坪县斐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忠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增素,镇坪县斐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忠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508号原告:罗增素,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洪,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镇坪县斐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法定代表人:欧祥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一清,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忠祥,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增素诉被告镇坪县斐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忠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祖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增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320元,由原告罗增素负担。审判员 程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沫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