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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阳红与包志兵、杜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红,包志兵,杜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237号原告:沈阳红,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包志兵,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杜刚刚,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红与被告包志兵、杜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