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阳红与包志兵、杜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红,包志兵,杜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237号原告:沈阳红,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包志兵,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杜刚刚,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红与被告包志兵、杜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