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与孟津县平乐云龙综合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孟津县平乐云龙综合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328号原告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会盟镇老城村。法定代表人王红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孟津县平乐云龙综合商店(经营者王云龙,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孟津县平乐镇供销社家属院)。地址:孟津县平乐镇平乐街。原告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津县平乐云龙综合商店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货款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喜盈门庆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兵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