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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青珠、黄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韩青珠,黄翼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英。被执行人:韩青珠,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黄翼兰,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韩青珠、黄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青珠在中国农业银行侯马新港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青珠在中国农业银行侯马新港分理处额度内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福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