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青珠、黄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韩青珠,黄翼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英。被执行人:韩青珠,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黄翼兰,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韩青珠、黄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青珠在中国农业银行侯马新港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青珠在中国农业银行侯马新港分理处额度内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福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