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甄子豪与付自力、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子豪,付自力,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516号原告:甄子豪,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付自力,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融泰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693478268W。法定代表人:李成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948345L。负责人:杨少楠,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川,男,系该分公司员工。原告甄子豪诉被告付自力、河北光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甄子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子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子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甄子豪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