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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胡某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某甲,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1590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胡某甲妻子朱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2000元(含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领取相应款项后,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