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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盖州市沙岗镇小房身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包连旭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沙岗镇小房身村民委员会,包连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496号原告:盖州市沙岗镇小房身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盖州市沙岗镇小房身村。负责人:何向荣,系村长。被告:包连旭,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盖州市沙岗镇小房身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包连旭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州市沙岗镇小房身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倒出非法占用的原告门房二间,并依法拆除门房内装修的设施;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盖州市沙岗镇小房身村民委员会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份,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村集体财产门房二间强行占用,并将室内进行装修,经原告召开村民村民大会,村民不同意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在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倒出上述门房,被告不但不倒出门房还进行装修强行占用至今。被告包连旭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说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包连旭没有非法强行占用两间门市房。事实是包连旭代替梁晨在2016年7月与原告(村主任何向荣)达成了口头租房协议,包连旭承租了原告的二间门市房,租赁期限从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包连旭交给原告(村主任何向荣)800元房租款。交完房租款后,包连旭投资1.6万元,对二间门市房进行了装饰装修。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被告包连旭在未经过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原告盖州市沙岗镇小房身村民委员会两间门市房至今。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腾出房屋一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连旭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出占用原告盖州市沙岗镇小房身村民委员会两间门市房;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运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