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卜春华与李树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春华,李树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360号原告:卜春华,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树江,男,60岁,汉族,工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春华诉被告李树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春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春华撤诉。审判员 丛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寓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