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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卜春华与李树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春华,李树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360号原告:卜春华,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树江,男,60岁,汉族,工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春华诉被告李树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春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春华撤诉。审判员  丛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寓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