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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郝军申请执行王小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军,王小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34号原告郝军,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告王小颖,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本院在执行郝军申请执行王小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赵  均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