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余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74年4月11日生。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75年2月13日生。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70年1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常某某与余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多次上门找不到两位被执行人。经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本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石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