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董朋飞与牛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朋飞,牛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685号原告董朋飞,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牛猛,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朋飞与被告牛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朋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朋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朋飞负担。审 判 长 苏亚萍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靳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