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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董朋飞与牛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朋飞,牛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685号原告董朋飞,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牛猛,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朋飞与被告牛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朋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朋飞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朋飞负担。审 判 长  苏亚萍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靳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