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闫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赵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中国某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闫某,男。被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赵某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已主动给付执行款53015元,就剩余未执行赵某部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赵某就此事已起诉白银宝地商贸有限公司及中国某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进行赔偿,该案正在二审期间,待赔付赵某款项到位后再次申请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227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杜鸿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