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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展斌与江水仙、贾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展斌,江水仙,贾少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第1404号原告孙展斌,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委托代理人夏伟,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江水仙,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贾少章,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孙展斌与被告江水仙、贾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孙展斌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5年期间,江水仙因资金困难分多次向原告借款46万元,约定月息两分,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江水仙、贾少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居住在团风县团风镇经济园发展路,黄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到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上称自己住在团风县普济路,而被告无论是居民身份信息还是房产信息均显示被告住所地为团风县团风镇,本案亦不具备本院可以受理的其他条件,应由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江水仙、贾少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