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天交、莫燕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天交,莫燕杏,姚达全,黄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天交,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莫燕杏,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兰,广西平南县安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姚达全,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黄月群,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平市。申请执行人梁天交、莫燕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姚达全、黄月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姚达全、黄月群共同支付货款102000元及支付利息50000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670元、执行费21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姚达全、黄月群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月群的银行存款18633.52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姚达全、黄月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天交、莫燕杏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天交、莫燕杏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天交、莫燕杏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浩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