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店子支行与王圣民、张道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店子支行,王圣民,张道侠,徐州皇塔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店子支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东店子村。负责人马建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圣民,男,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道侠,女,1960年7月12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州皇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卞塘镇高庄村。法定代表人宋文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店子支行与王圣民、张道侠、徐州市皇塔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2、2017年3月至4月,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王圣民名下的位于本市徐州农机汽车大市场2期A3号楼1-143室房屋,但该房屋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王圣民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车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不具备处置条件。3、2017年7月1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