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梁锋与吕婉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梁锋,吕婉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24民初1610号原告:朱梁锋,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吕婉萌,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朱梁锋与被告吕婉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被告吕婉萌下落不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梁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婉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梁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吕婉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7日,被告吕婉萌因支付房屋按揭款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据一份。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被告吕婉萌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朱梁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凭据一份,证明被告吕婉萌于2016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借款后,被告吕婉萌作为借款人,依法负有按照约定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作为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因被告吕婉萌未履行还款义务,而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婉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婉萌返还原告朱梁锋借款本金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吕婉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1450元,由吕婉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志刚代理审判员 章 吉人民陪审员 徐燕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