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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谢国海与夏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海,夏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94号原告:谢国海,男,汉族,1955年2月26日出生,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秦建发,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晓林,男,汉族,1957年1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谢国海诉被告夏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国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国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谢国海负担。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