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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双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张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双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张刘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841号原告:魏双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负责人:钱磊,任经理。被告:张刘伟,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无棣县。原告魏双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张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双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双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双成负担。审判员  王宝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健 来源:百度“”